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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已约定财产分配,为何买房仍遇障碍?
2019年8月6日  大连保险律师

 丁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双方已协议离婚,关于房屋所有权双方均无异议,但因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较粗糙,丁先生在卖房时遇阻,近日,在廊坊市光明公证处公证员的帮助下,丁先生顺利卖掉了房子。

      2019年3月的一天,已经离婚十多年的丁先生和宋女士一起来到廊坊市光明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原来两人之前是夫妻关系,在2004年的时候就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民政局手写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里不但记载了双方是自愿离婚,同时还写明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的归属,两人共有两套住房,在协议书约定一人一套。双方对协议书内容都很满意,通过协商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协议书是否会对以后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在两人看来,既然是自愿签字的材料,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自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现在,丁先生想要卖掉在离婚时商量好归自己所有的房产。在咨询了专业的房产中介后,丁先生发现,虽然在离婚时约定了房产归自己所有,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想要卖出去,还需要前妻配合。至于原因,则出在丁先生和宋女士签署的离婚财产协议上。详细阅读两人的离婚协议书,公证员发现,虽然两人就离婚时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进行了约定,但是约定的比较粗糙。在约定房产归属的条款中,既没有写清房屋坐落,也没有记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仅以房屋所在的小区名字加以区分,所以才在收房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根据两个人的申请和相关规定,为他们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对原离婚协议中未能详细说明的细节进行了确认,并根据丁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清了房屋坐落以及相应编号。拿着这份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丁先生顺利卖掉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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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我国《婚姻法》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细节的把控上存在疏漏。如本案的两位当事人,在自愿签署的协议书中已经有了相应的约定,然而约定不明,一些没有注意到的细节给使用协议书造成了障碍。公证人员的价值所在就是要通过对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提供详细到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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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大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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