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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逸,常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近期女大学生裸条借贷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除了涉嫌传播淫秽视频外,这高额的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借贷双方签订的高利息借贷合同有没有效呢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受法律支持的利息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即认定为高利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保护。
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高利贷的标准由央行确定,四倍问题由最高院确定,后者在司法中有直接的法律效率。
高利贷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根据上面借款合同利息的约定,实践中通常以最高法的说法,即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保护,所以查过法定利息的部分无效。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时当事人并非从事借贷的专门工作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并不那么规范,对于一些事项并未全面进行考虑也在情理之中。不少人也存有疑问,若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但起诉至法院时欲主张违约方支付逾期利息,该如何主张,法律又有何规定
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李梅向原告陈林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即按每月九千元支付,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日,陈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梅转款三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梅未能如期还款,陈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
陈林与李梅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3%/月,该利息约定过高,现陈林主张按照24%/年的利息标准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法院支持了陈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