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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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由谁来执行?

添加时间:2026年1月6日 来源: 常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ahslhls.com/

 邵逸,常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 第十五条达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并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的有效性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调解不是强制性的程序,不能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劳资矛盾加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调解的难度在加大,有的劳动争议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实践中调解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劳动争议,而且通过本法的贯彻实施,更多的劳动争议可能经过调解得以解决,但不能希望调解解决所有的劳动争议,有些劳动争议还需要靠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本条解决的是调解与仲裁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都应当自觉履行。但调解协议的效力限于合同效力,不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需要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发挥作用。根据本法的规定,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以便使劳动争议得以尽快解决。因此,本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另外,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以有的防止争议的一方利用调解协议来拖延时间。原来草案曾经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者在十五日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后来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争议,不同的争议双方,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不宜由法律简单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因此,本法没有明确调解协议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履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确定履行协议的期限,以此判断对方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从而确定申请仲裁的时间。

需要注意,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既可以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对自己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仲裁裁决由谁来执行?

仲裁裁决由谁来执行 王华、赵凯来等10人是江西省某造纸厂的职工,均与造纸厂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自2003年4月起,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负债累累,工厂开始停发职工的工资。2003年8月,王华等10人找到厂长,要求补发






  仲裁裁决由谁来执行




  王华、赵凯来等10人是江西省某造纸厂的职工,均与造纸厂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自2003年4月起,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负债累累,工厂开始停发职工的工资。2003年8月,王华等10人找到厂长,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厂长表示工厂实在没有钱,予以拒绝。8月25日,王华等1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3倍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王华等10人的申诉事项基本相同,且具有共同的理由,决定合并审理,并要求10人推举代表参加申诉。10人于是推举王华、赵凯来作为代表人参加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未果,于是作出仲裁裁决:造纸厂支付王华、赵凯来等10人自2003年4月至8月的工资;造纸厂支付王华、赵凯来等10人自2003年4月至8月的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王华、赵凯来等人的其他申诉事项不予支持。仲裁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造纸厂和王华、赵凯来等10人均没有提起诉讼。20天后,王华等人见造纸厂仍不支付拖欠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仲裁裁决虽然是本委员会作出,但是如果申请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于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仲裁裁决必须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都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15天内,如果任何一方起诉,则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之做出了略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不是在期满后生效,而是在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31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50、51条


  《民事诉讼法》第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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