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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逸,常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提问:您好。我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会计,今年48岁。我与单位在1998年3月2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是管理岗,具体工作内容是会计。2011年1月底,单位的劳资找到我说“单位决定与你变更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这样你到50周岁的时候就可以办理退休了。”我说:“我不想变更劳动合同,而且我不想50岁退休,我应当55岁办理退休才对”。劳资告诉我说:“这是公司的决定,不是你想不想的问题,必须执行。”单位的做法对吗我必须变更合同吗
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如果你本人不想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变更。单位不能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变更劳动合同,首要条件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合同一经双方订立,即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应当随意变更。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各种客观或人为因素,使得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合同变更成为一种必要。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你们单位不经过你的同意,单方面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岗位,由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这样的变更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绝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从理论上来讲,服务期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限制,为保证服务期条款执行,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只能给予支付违约金制裁,而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条款通常必然有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其履行。有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违约金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就业自由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讲,通过服务期条款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可以留住人才,尤其是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努力,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一旦被竞争对手挖走,就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限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
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限条款施加这样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对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一种补偿方式。劳动者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