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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赡养老人的对象是谁?第三者介入婚姻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2022年3月3日  大连保险律师

  姜云律师,大连保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姜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新婚姻法赡养老人的对象是谁?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父母负责,小时候父母抚养我们长大,对父母有养育之恩,子女应该赡养父母,新婚姻法赡养老人的标准是什么,拒绝抚养父母应收到什么法律制裁,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清楚的一件事,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新婚姻法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二、儿媳可以不赡养公婆吗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三、不履行赡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

由此可见,在新婚姻法里的抚养父母的对象必然是子女。新婚姻法赡养老人这一个问题就引刃而解了。值得一提的是,儿媳不赡养公婆是不犯法的,因为在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所以儿媳就不必向公婆进行赡养,赡养公婆应该由公婆的子女承担。以上就是有关赡养老人的内容。

第三者介入婚姻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特征:

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婚姻外的两性行为,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为合法夫妻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过错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

1、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人群主体上看,第三者是指已婚或未婚之人。而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或者介入的违法的婚姻关系即对象是合法的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主观过错性上看,“第三者介入”通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生活并或者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必须是故意,如果该第三者是受骗上当或胁迫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非故意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第三者”。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重婚、姘居、养小“蜜”、“包”二奶的现象就是第三者行为。

3、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特定客观后果上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侵害配偶权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第三者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确立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者”和夫妻中过错方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第三者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三者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见该行为造成了身份、经济、精神等一系列利益的损害。 第三,“第三者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与有配偶者为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即可认为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第四,“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由此可知,在“第三者行为”中,无论是夫妻中的过错方还是“第三者”,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对第三者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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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大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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